发布时间:2025-04-07 06:58
一、被告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无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被告南京某从动化股份无限公司货款84227。35元及过期付款利钱(以84227。3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现实领取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核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较); 二、被告裴某对被告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无限公司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了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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